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票據)(2026-02-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2-1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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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代 理 人 鄭智韋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柯玟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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