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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票據)(2026-02-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2-1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代  理  人  鄭智韋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柯玟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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