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3-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26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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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吳義精(即黃秀珠之繼承人)
吳祚丞(即黃秀珠之繼承人)
吳承諭(即黃秀珠之繼承人)
吳沛璇(即黃秀珠之繼承人)
共同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游雅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聲請人吳義精、吳祚丞、吳承諭、吳
沛璇之被繼承人黃秀珠所有,惟黃秀珠於民國113年9月18日
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經本院以114年度司
催字第483號公示催告等情,有黃秀珠戶籍謄本(除戶部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聲請人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股票未換發清冊、股票掛失通知函等件在卷
可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720423-8 1 1,000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549904-0 1 69 合計 2 1,069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懌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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