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4-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30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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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李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
司催字第6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79-NX-00048348-6 1 110 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80-NX-00085844-6 1 5 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81-NX-00117297-2 1 11 合計 3 126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懌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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