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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3-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3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張寶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20號裁定公示
    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附表: 
發行公司: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合併轉換至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80-NX-00075010-2 1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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