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4-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3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8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官俊利  
被      告  何易燊(原姓名:何亞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20萬7,608元,及其中19萬438元自民國97年4月1
    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1
    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
    院審理時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萬438元,及自96
    年12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69%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即自96年12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期間,將原請求本金
    按年息19.98%計算之利息,變更為按年息19.69%計息(見本
    院卷第105頁),經核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3年8月12日與訴外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於歸戶額
    度內循環使用,約定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然應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約定,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
    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按年息19.69%計算之利息。查
    被告依上開契約使用信用卡,於每月14日為信用卡帳單結帳
    日,惟迄至96年12月14日止,尚有19萬438元本金清償,迭
    經催告無效,又訴外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銀
    行)已於94年1月1日與富邦銀行合併,由台北銀行為存續公
    司,並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概括
    承受消滅公司之富邦銀行之權利義務,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
    1規定修正,自104年9月1日起信用卡費利息不得超過15%。
    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法律關係,求為判命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經
    濟部94年1月3日經授商字第09301242100號函、112年12月8
    日經授商字第11230234630號函檢附原告變更登記表、富邦
    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富邦銀行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
    料、原告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資料、富邦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4至24、30至46、76至86頁),堪信
    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
具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
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萱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