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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2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薛群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伍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陸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
其中新臺幣陸拾肆萬參仟壹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
月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辦信用卡使用,依約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詎被告未依約按期清償,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資料、
    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信用卡客戶滯
    納利息款明細資料、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資料、對帳單資料查
    詢、債權額計算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4至50頁),被告復未
    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均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
    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品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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