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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3-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3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559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相  對  人  柯呈陽  
            陳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4年9月1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金額新臺幣1,900,000元,自民國11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本票,到期日民國114年11月27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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