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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67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高煥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所明定。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
    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住所地臺北市大安區之法院即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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