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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3-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267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刁智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
    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
    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經查債
    務人之戶籍地址位於新竹縣,係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轄區,
    非屬本院管轄,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1紙附卷可證,爰
    依首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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