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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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1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勝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497元,及自民國94年7月1
8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68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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