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1-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1-16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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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孫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柯玟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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