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5-12-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3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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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邱夙慧即余俊明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邱志宏
柯文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0002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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