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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7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蕭緁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依原告所提信用貸款契
    約書第15條,業已約定就該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100號
    卷第11頁),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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