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停止執行(2026-02-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2
案號:簡聲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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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聲抗字第22號
抗 告 人 楊燕南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3日
本院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聲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
實之擔保,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裁定停止強
制執行。惟如強制執行程序已經終結,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
行之必要。又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發給俟發
現財產再予執行之憑證,交債權人收執時,強制執行程序即
為終結。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514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
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然系爭執行事件業因執行法院於民國
113年12月31日核發債權憑證予相對人而執行終結,經本院
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閱屬實,是依上說明,自無裁定停
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抗告人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原裁定
駁回其聲請,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維持。
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張新楣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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