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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停止執行(2026-02-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2 案號:簡聲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聲抗字第22號
抗  告  人  楊燕南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3日
本院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聲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
    實之擔保,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裁定停止強
    制執行。惟如強制執行程序已經終結,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
    行之必要。又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發給俟發
    現財產再予執行之憑證,交債權人收執時,強制執行程序即
    為終結。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514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
    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然系爭執行事件業因執行法院於民國
    113年12月31日核發債權憑證予相對人而執行終結,經本院
    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閱屬實,是依上說明,自無裁定停
    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抗告人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原裁定
    駁回其聲請,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維持。
    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張新楣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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