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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5-11-21)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1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76號
債  務  人  留沛瀅即留秀升

代  理  人  賴曉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捌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
    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
    ,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
    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
    ,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
    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
    ,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20日內補繳1,580元{計算式:【2(扣除經最大債權
    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無債權之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3×
    20-1,000元=1,580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
    、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附件:
一、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
    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於更生調解時無法與最大債權
    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
二、本院清算調解時,依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
    狀上記載,就積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
    為房貸(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1號卷第44頁),請說
    明是否有以建物為擔保?其擔保數額為何?又該擔保物之價
    值為何(請提出該建物之第一類謄本、估價報告及保單借款
    之相關證明文件)?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本院清算調解時,最大債權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已無對聲請人之債權(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1
    號卷第37頁),故請聲請人更正債權人清冊。  
四、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兩年(即112年7月至114年6月)每月薪
    資收入為何?又若未有工作,亦請說明未有工作之原因及提
    出相關釋明文件。又「目前」(即民國114年7月迄今)每月薪
    資收入為何(若未有工作,亦請說明未有工作之原因及提出
    相關釋明文件)?另請說明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例
    如收入切結書、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
    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
    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
    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
    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
    數額)。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兒少補
    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
    ,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112年7月18日起,除受
    有姐姐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
    81號卷第5頁反面)外,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
    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前2年至本裁定送
    達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
    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
    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
    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
    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七、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
    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
    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2年7月起
    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
    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
    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八、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
    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
    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如保險公司所出
    具之保單價值一覽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
    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暨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一併陳報本院。另就公會核發查詢結果資料所示,有
    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
    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函)。
九、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
    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
    務人有無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並更正
    債權人清冊。
十、聲請人於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聲請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
    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
    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十一、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十二、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兩年(即112年7月至114年6月)之每月必要支出依新北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為何?是否如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狀所附財產狀況說明書上所記載每月必要支出依新北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若否,則聲請人若每月必要支出大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第1項所定之金額,則請提出目前每月每項必要支出金額所對應之全部單據。          
十三、請聲請人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
      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
      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
      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
      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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