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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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9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94號
債 務 人 黃怡臻即黃怡瑧
代 理 人 黃郁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
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
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
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
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業經新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消債
更字第191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94號
卷【下稱本院卷】第10至11頁)。又債務人業已依114年度
消債更字第191號裁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北地方法院114年
度消債更字第191號卷【下稱新北卷】第7、23頁),惟債務
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附件:
一、聲請人於新北地方法院表示現居所地為新北市淡水區(新北
卷第53頁),是聲請人所現居住地是否為承租房屋,請聲請
人說明現居地與聲請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或宿舍,應
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或其他得以證明該地為現居地之文
件,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
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二、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
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於更生調解時無法與最大債權
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
三、請提出完整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報表編號:PLR1)。
四、依最大債權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1月15日
陳報狀暨所附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所載,聲請人前於103年1
1月26日與金融機構債權人達成債務協商,於112年4月「毀
諾」(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22號卷【下
稱新北司消債調卷】第65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當時與最
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日期、分期付款期數、利率、每期應還
款金額、毀諾時點、毀諾時收入及生活必要支出,並應提出
相關釋明文件,詳實敘明有何不可歸責事由?
五、就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經其陳報
債權為有擔保債權(就學貸款)(新北司消債調卷第61頁)
,請說明其擔保數額為何?又該擔保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六、依聯徵中心報告資料,聲請人為紅雀工作室之負責人(新北
司消債調卷第27頁),為何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第二項記載聲請前5年未從事營業活動?是否故意隱匿
?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5年迄今之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即民國114年12月迄今)每月薪資收
入為何?從事工作為何?每月收入為何?並「應」提供相關
證據,如收入切結書、匯款紀錄(最新)等。另請說明除了
上開固定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
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例如收入
切結書、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
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所
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
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
、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兒少補
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
,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111年10月22日起,有
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
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
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
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
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
,「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
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
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
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
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
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十、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
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
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2年7月起
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
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
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十一、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
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其上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
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如保
險公司所出具之保單價值一覽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
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另就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原因為
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函)
。
十二、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
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債務人有無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
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十三、聲請人於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聲請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
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
、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十四、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十五、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為何?是否依新北市
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即新北市政
府所公告11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20,280元)
?若否,則聲請人若每月必要支出大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64條之2第1項所定之金額,則請提出目前每月每項必要
支出金額所對應之全部單據。
十六、請聲請人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
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
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
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
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十七、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聲請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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