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2-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6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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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彭韻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299萬、441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
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0年11月24日向
聲請人借用249萬、367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
算方式均載明於房屋貸款契約書內。詎相對人自114年5月30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催告仍未獲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現積欠5,421,753元及利息、違約金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貸
款契約書借據催收函、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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