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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919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麗君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債 務 人 杜美芳  住○○市○○區○○街○○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在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署
    之投保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資料,執行標的
    不明,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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