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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洋學有限公司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795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謝易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洋學有限公司
    之薪資債權、對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直
    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局、衛生
    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債務人
    之勞健保、存款資料後為執行。而查,第三人洋學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直分公司所在地均係位
    於臺北市中山區,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
    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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