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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770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王玲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執制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2 項、第30條之1 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又按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本質上亦屬聲請強制執行,
    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即明(臺灣高等法院100年
    度抗字第1010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然債務人戶籍址設在臺中
    市,非屬本院轄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資料在卷可稽
    。本院亦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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