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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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673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湯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
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
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以執行其
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投保於直陞有限公司及
翌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公司址分別設在新北市永
和區、三重區,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
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
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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