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勞資爭議(2025-10-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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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4042號
債 權 人 洪禹婷
債 務 人 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聿瑋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對於第三
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
安分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內分公司、台
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師分公司等之,惟以上第三人公司之公司
址設在臺北市大安區、中山區、中正區、高雄市左營區等,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皆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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