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6-02-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26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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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潘妙即張琇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以其遺失被繼承人張琇容所遺第三人國產實業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行之股票424股(票號:81-NX-00267541-3、82-NX-0032383
0-4、82-NX-00372867-8,下稱系爭股票),聲請公示催告
等語。惟依其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聲請人並非繼承
系爭股票之人。是因聲請人未釋明其係系爭股票之權利人,
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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