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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6-02-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26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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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潘妙即張琇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以其遺失被繼承人張琇容所遺第三人國產實業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行之股票424股(票號:81-NX-00267541-3、82-NX-0032383
    0-4、82-NX-00372867-8,下稱系爭股票),聲請公示催告
    等語。惟依其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聲請人並非繼承
    系爭股票之人。是因聲請人未釋明其係系爭股票之權利人,
    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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