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祥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846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
2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2,302元,及自民國96年7月2
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614元,及其中新臺幣50,1
49元,自民國96年3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