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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祥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846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
    2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2,302元,及自民國96年7月2
    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614元,及其中新臺幣50,1
    49元,自民國96年3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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