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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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凱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45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修正前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
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修正後民法第
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
約定,無效。次按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
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
之,為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所明定。因修正後民法第2
05條規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故聲請人請求利率逾法
定最高限制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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