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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愷茵‧達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338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13計算之利息,暨
    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8,230元,及自民國114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13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9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6,088元,及其中新臺幣72,4
    00元,自民國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3.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6,974元,自民國114年11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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