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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010元,及其中新臺幣14,6
    68元,自民國96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390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
    28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
    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
    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有明定。再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為
    民法第203條所明定。查債權人請求前開第一項本金自民國9
    6年2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
    8,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乙節,未提出任何釋明文件,難認就此部分已盡
    釋明之責。是依上開規定,其就超過前開二項所示範圍之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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