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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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010元,及其中新臺幣14,6
68元,自民國96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390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
28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
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
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有明定。再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為
民法第203條所明定。查債權人請求前開第一項本金自民國9
6年2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
8,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乙節,未提出任何釋明文件,難認就此部分已盡
釋明之責。是依上開規定,其就超過前開二項所示範圍之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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