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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昌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3,433元,及其中新臺幣121
    ,688元,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549元,及自民國96年7月2
    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
    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
    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有明定。再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為
    民法第203條所明定。債權人請求就第一項所示本金自民國9
    6年8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
    8,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乙節,未提出任何釋明文件,難認就超過法定利
    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部分已盡釋明之責。是依上開規定,
    債權人就超過前開二項所示範圍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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