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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4-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30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李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
    司催字第6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79-NX-00048348-6 1 110 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80-NX-00085844-6 1 5 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81-NX-00117297-2 1 11 合計   3 126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懌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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