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3-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3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張寶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20號裁定公示
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附表:
發行公司: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合併轉換至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80-NX-00075010-2 1 50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