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4-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15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5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李咲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萬8,2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3萬3,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訴之聲明及所主張事實、理由如附件所示。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關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第3項本文規定即視同自認,堪信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約定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附表:
編號 計算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 年利率 1 59萬2,270元 自民國114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8萬0,010元 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總計 67萬2,280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