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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2-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2 案號: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18號
抗  告  人  陳肅瑞  
相  對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本
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25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上開
    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
    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
    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
    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裁
    定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所簽發面額
    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到期日為114年6月18日、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
    ,上開票款未獲清償,爰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系爭本票為證。
三、抗告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實際上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
    存在,伊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爰提起抗告,請
    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系爭本票之發票人記載為抗告人,業據相對人提出系
    爭本票為證,則原審據以准許本票強制執行,核無不合。至
    抗告人主張伊與相對人間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乙節,核屬實
    體上之爭執,揆諸首揭規定與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僅得由抗
    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故原審准許本票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抗告人執上情抗告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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