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52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李芷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
    ,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
    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又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有所明定。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最後住所地桃園市之法院即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