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849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曾品馨即曾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全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因債務人財產狀況不明,請求依強制執行
    法第19條規定代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集保財產資料
    後執行,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應認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新莊區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稽,非在本院轄區;債權人復未釋明
    債務人實際居住於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