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2-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2-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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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佳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814元,及其中新臺幣67,4
14元,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953元,及自民國98年3月4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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