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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2-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2-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瑞原  
            游淑鈴  

一、債務人張瑞原、游淑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34,429
    元,及其中新臺幣218,532元,自民國114年12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瑞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153元,及其中新臺
    幣11,463元,自民國114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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