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2-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2-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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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96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24551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12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6,96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Y
324551、Y324552、Y324736、Y324737、00000000、Y368139
、00000000、00000000、Y105087、0000000、Y088605、000
0000、Y340566、00000000、Y150864、0000000、Y457949、
Y665449、0000000、Y087183、Y088117、0000000、360961
、Y055591。釋明文件:欠費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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