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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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宇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912元,及自民國114年12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
,無效,為民法第205條所明定。而現行民法第205條規定於
民國110年7月20日施行,故兩造於民國114年3月4日約定之
違約金利率逾上開法定最高限制部分,顯屬無效。是依上開
規定,債權人就超過前項所示範圍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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