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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票據)(2025-12-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18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代  理  人  鄭智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2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票人 發票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本票 王承煒 112年6月16日 112年8月21日 420,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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