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5-10-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2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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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朱林春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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