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7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蕭緁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依原告所提信用貸款契
約書第15條,業已約定就該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100號
卷第11頁),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