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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14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70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盧永松  
被      告  李建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4萬7,9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55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訴之聲明及所主張事實、理由如附件所示。
三、被告未提出具備重要性之答辯。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關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4
    至46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得以使原告之實體法上權利未發生、已消滅或不可行
    使之具體抗辯,本院審酌上情,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日 (民國) 年利率 1 8萬3,287元 自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99% 2 40萬6,355元 同上 4.88% 3 5萬7,289元 同上 5.50% 4 90萬7,213元 同上 13.50% 5 14萬5,855元 同上 15% 總計 159萬9,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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