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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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0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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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0號
債 務 人 帥高培
代 理 人 蕭品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帥高培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五時起開始開始
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
段、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
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定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
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依法聲請清算等
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見本院113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66號卷【下稱調解卷】第14頁、本院卷
第26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15
頁、本院卷第28頁)、111年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16-17頁、本院卷第30-32頁)、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
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21-27頁、本院卷第3
8-53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營運處繳費證明單(
見調解卷第36-39頁)、銀行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見調解
卷第40-42頁、本院卷第83-75頁)、行車執照(見調解卷第
43頁、本院卷第85頁)、宏泰人壽保險單(見本院卷第77-8
3頁)、在職薪資證明書(見本院卷第87頁)、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
表(見本院卷第108-112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見本院卷
第117-121頁)為證,並有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
解卷第93頁)、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7日宏
壽法字第1140012480號函暨所附保險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
125-130頁)可稽。
(二)參酌債務人現年52歲,居住在臺北市內湖區,自陳每月薪資
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核與前述事證大致相符
,且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則為2萬8,574元(見本院卷第10
5頁),每月顯已入不敷出,尚無餘額可供還款,且其名下
除存款255元,別無其他財產(見調解卷第15頁),相較所
陳報債務總額已達1,471萬8,696元(見本院卷第17-18頁)
,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
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
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清
算,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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