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變換提存物(2025-12-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2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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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謝籈楟
相 對 人 勇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21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
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壹仟柒佰萬元)
,准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0年度甲類第7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
幣壹仟柒佰萬元)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
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98號裁定
,為擔保提存,以如主文所示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
甲類第11期登錄債券為擔保,並經本院111年度存字第213號
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前開公債即將到期,聲請准予變換
提存物等語。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提存書、民事裁定等
影本無誤,並本院調取上開提存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所為
本件之聲請,於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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