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5-12-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1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100號
聲  請  人  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申曄  
相  對  人  陳均榜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4年8月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60,781,250元,其中之新臺幣105,000,000元,及自民國11
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4年8月6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60,78
    1,250元,未載到期日。詎於114年8月7日經提示,尚有票款
    本金105,000,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利息部分,聲請人聲請自民國114年8月6日
    起計算利息,惟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應以其
    提示日為到期日,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規定,自發票日起
    至提示日前1日止之利息,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
    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