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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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703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翁偉誠 籍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次按,債權人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乃屬強制執行行為(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89號
裁定參照),準此,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亦須符合上開
有關管轄權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債權憑證,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
為由,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有
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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