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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673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湯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
    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
    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以執行其
    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投保於直陞有限公司及
    翌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公司址分別設在新北市永
    和區、三重區,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
    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
    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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