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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685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唐玉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全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函查債務人之投保資料後執行,並無
    確定之執行標的物,應認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
    為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在基隆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可稽,非在本院轄區;債權人復未釋明債務人實際居住於本
    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
    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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