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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勞資爭議(2025-10-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4042號
債  權  人  洪禹婷  



債  務  人  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聿瑋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對於第三
    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
    安分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內分公司、台
    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師分公司等之,惟以上第三人公司之公司
    址設在臺北市大安區、中山區、中正區、高雄市左營區等,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皆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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