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10-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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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336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雷依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在勞工保險局之投保資料、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資料、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
公司投資之上市、上櫃股票,屬於應執行之標的不明,而債
務人之住居所在新北市中和區,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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